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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成集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9日  点击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印发《太阳成集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太阳成集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太阳成集团                        

2018531                        

抄送:校领导,档㈡。

宝鸡文理公司党政办公室 2018531日印发

太阳成集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践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培养创新应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阵地,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二级学院(中心)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由各单位负总责,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细化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院(中心)实验室功能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指导教师以及参加实验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实验室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实习、实验或工作的员工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其安全操作技术的指导。同时切实加强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章环境安全

第五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美化环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劳动保障”的思想,切实重视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劳动保障,安全工作。各实验室的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不得擅自外借他人使用,更不能私自将设备拿出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住宿及存放个人物品,严禁在实验室私用电炉、烘箱、冰箱等设备。

第六条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高压力、强电、高噪声,高温、辐射、强磁、振动、剧毒、细菌性和放射性等设备场所,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认真落实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使用明火,若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完毕后实验负责人员应检查电器线路、通风设施,整理好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水源、电源、气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配合保卫处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九条确保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周围的通道畅通,以及实验楼内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杂物。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

第十条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用气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内用电、用气设备、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用气规程和设备的要求使用。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危险品仓库及各种仪器设备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危险品要专人专管,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强、弱电线路系统分离布设;强、弱电线路、电源和配电设施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要定期检查,若有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有接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切断其电源、水源和气源等;对于不能停机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其电源、水源和气源等正常供应,设备在不停机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拆、改实验室配电设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温、湿度调节措施和设施。

第四章药品及废料安全

第十八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制度,应建立危险物品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主要的化学药品的性质,尤其是剧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药品性质。

化学药品要根据其性质、环境要求等分柜、分类、分开、分别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品及易制毒、制爆物品要单独存放,明确责任,专人专管。

第二十条贵重药品要严格控制使用数量,并建立台账,使用多少,领取多少,不得浪费,不得多报多领。

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危险物品的实验活动。员工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制爆物品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制爆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制爆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其它事故。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实验废气、废物、废液等应以按量或分类收集,特殊情况可采用相似归类收集,必要时应单独收集。实验室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废气、废物、废液等收集、管理工作;并及时转运到指定地点暂时存放,并委托具有相应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废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等必须统一收集,并到指定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乱放、乱扔,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或另作它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各院(中心)要积极整理,定期清查本单位承担的实验项目,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第二十七条对计算机存贮设备要妥善保管,计算机存贮设备需进行维护或维修时,应提前做好涉密内容的保密安全工作;严禁利用各种途径传输、传播、讨论涉密内容。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按规定交学校档案室存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涉密实验或科研项目的实验室或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若需参观,须经领导批准,并指定参观范围。交流保密科研成果,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六章 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制定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三十二条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二级学院(中心)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特重大事故或需多方协调的事故,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重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特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无论发生哪一级事故,当事人和二级学院(中心)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原因、处置结果及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学校保卫等有关部门调查和侦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学院(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环境卫生、水电气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二级学院(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贯遵纪守法、扎实工作,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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