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员工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公司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志存高远,勇于创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集体,乐于奉献;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可优先推荐;
4.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可优先推荐;
5. 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30%以内;
6. 已就业员工优先推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1. 受党纪、团纪、校纪等处分者;
2. 有旷课行为者;
3. 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4. 员工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5. 不遵守校纪校规、未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义务者;
6. 课程学习有挂科情况者;
7. 其他不宜评为先进的情况。
第五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申请。符合优秀毕业生的个人按照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及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各班根据员工综合评分和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三阶段:二级学院初审。学院对申报的个人按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和提出优秀毕业生的初审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初审名单上报至员工处。
第四阶段:学校审定。员工处将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再次核查后,提交学校员工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六条 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每年四月进行。